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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蘇鴻昌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琬婷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佑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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