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1120,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1120號
上 訴 人 莊宋秀妹
莊瑞真
莊瑞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志宏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孫穎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3條第3項第6款之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法規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其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家法院地區,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而繼承人間有關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之請求,乃因遺產分割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之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自應由少家法院處理(未設少家法院之地區,則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並踐行家事訴訟之程序。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兩造與訴外人己○○、戊○○共6人均為被繼承人莊進双(民國92年1月13日歿)之繼承人,莊進双遺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06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下稱中壢房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新屋土地)之遺產,另莊進双名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4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下稱楊梅房地)實為丙○○所有,僅借名登記在莊進双名下。

全體繼承人於民國92年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如下:「㈠中壢房地由甲○○○、乙○○、己○○3人繼承取得。

㈡楊梅房地乃莊瑞貞借用莊進双名義登記,應登記給丙○○所有。

㈢新屋土地因屬共有地,待將來分割後,全體繼承人再為討論。

㈣丙○○、丁○○、戊○○同意拋棄中壢房地繼承權,但保留新屋土地繼承權。」

(下稱系爭遺產分配協議),嗣於96年間全體繼承人就系爭遺產分配協議第㈢點達成口頭補充協議,約定如下:「新屋土地分割完成將來出售後,所得價金應平均分配給全體繼承人。」

(下稱補充協議)。

全體繼承人基於互信,授權被上訴人委由地政士辦理後續事宜,惟竟將丁○○、戊○○均辦理拋棄繼承,經原審法院92年度繼字第137號准予備查,此與系爭遺產分配協議與補充協議內容不同,而被上訴人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無丁○○、戊○○之簽名,且非渠等親自辦理,法院准予備查通知書亦未送達,故丁○○至本件起訴前不知自己已就全部遺產辦理拋棄繼承。

又新屋土地經被上訴人與己○○於000年0月出售後,被上訴人取得其中517萬0822元價金,應平均分配予全體繼承人,然被上訴人竟拒不給付,爰依系爭遺產分配協議及補充協議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每人各86萬1803元等語。

上訴人主張依系爭遺產分配協議及補充協議之約定而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事件中之因遺產分割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應由原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並依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訴訟程序審理之。

原審未查及此,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審理判決,顯有重大瑕疵,足使兩造於該審級應受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與程序為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受有侵害。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所持之理由雖有不同,惟事件之管轄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原判決既有上述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制度,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交由家事法庭另為適法之裁判。

三、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