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1121,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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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謝明吉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參 加 人 柳勇全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複代理人 戴盈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被 上訴 人 方麗娟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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