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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王柏翔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
林敬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悅上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啟源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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