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139,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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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波汶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鴻君律師
上  訴  人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本訴判命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應給付利息逾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五日起算,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㈡反訴判命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壹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開廢棄㈡部分,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均由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下公司)於原審對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下稱鈡鈦公司)提起本訴,請求給付CJ930標工程之貨款新臺幣(下同)137萬8512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之利息;

鈡鈦公司抗辯並無積欠任何貨款,反係天下公司就CJ930標工程溢領貨款238萬4771元、就CCL531標工程溢領貨款169萬1869元,故提起反訴,請求天下公司給付407萬6640元,及自反訴聲明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審就本訴部分,判命鈡鈦公司應給付天下公司131萬4974元,及自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暨駁回其餘請求;

就反訴部分,認關於CCL531標工程有溢領121萬6231元,判命天下公司應給付鈡鈦公司121萬6231元,及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之利息,並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暨駁回其餘請求。

天下公司就其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鈡鈦公司就其本訴敗訴及反訴敗訴之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關於天下公司在本訴敗訴之部分,天下公司未聲明不服,該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本訴部分:

一、天下公司主張:鈡鈦公司因施作臺中捷運站體工程「CJ930標工程G10站至G17站」(簡稱CJ930標工程),自104年起陸續向伊訂購「Kalzip 65/333型、原色錘紋超級鋁合金(6025+7072)」等材料(下稱系爭本訴材料),兩造因此簽署日期為104年8月30日、104年9月18日(此日有3份)、106年9月21日共5份報價單(下合稱系爭本訴報價單),由伊將系爭本訴材料以捲料方式運送至工地現場,再由伊提供屋面板成型機及安排國外技師至工地現場,技師會依據鈡鈦公司工地現場人員所提供成型表之尺寸及數量於現場施作,亦即將捲料之半成品軋製成直板及彎板,板片成型後如數點交鈡鈦公司,並經鈡鈦公司人員於現場當面點收且於原廠技師所作「手寫生產紀錄表」(即現場成型紀錄表)簽認尺寸、數量。

依系爭本訴報價單約定,鈡鈦公司先行預估所需成型板片數量而向伊訂購最少訂購量,由伊向國外廠商下訂材料,以工地現場實際成型並點交予鈡鈦公司人員簽收之成型板片數量,作為貨款之最後結算,實做實算,並約定以每平方公尺2631元計價。

伊於完成最後一筆訂單供給後,經結算鈡鈦公司於現場簽收成型板片之數量為19476平方公尺,系爭本訴報價單原簽署之合約數量為19000平方公尺,差額476平方公尺。

鈡鈦公司尚應給付此差額之貨款131萬4974元(含5%營業稅)。

爰依系爭本訴報價單約定、民法第367條規定為選擇合併之訴,請求鈡鈦公司給付伊131萬4974元,及自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就此部分為天下公司勝訴判決,鈡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於本院答辯聲明:鈡鈦公司之上訴駁回。

二、鈡鈦公司則以:CJ930標工程,兩造係先合意成立系爭本訴報價單所載之買賣契約,又合意成立107年9月26日報價單、108年3月21日請款單所載之買賣契約,共7筆交易。

107年9月26日報價單、108年3月21日請款單(第6批、第7批),係伊清點工地後,為滿足完工,緊急訂貨下單1582平方公尺,貨款為416萬2242元(未含稅)。

因兩造在系爭本訴報價單之計價交貨合格品數量已有爭議,就第6批、第7批貨款,係由上包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公司)出面進行三方協商,伊同意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大陸工程公司先支付予天下公司,再由大陸工程公司自伊應得工程款中扣回。

伊就CJ930標工程已支付天下公司共5415萬1237元貨款(不含稅,營業稅已另支付完畢),相當於成型板片20582平方公尺貨款。

本案車站建築物造型特殊,所有屋面之合格成型板片皆為特定加工尺寸及特定材質之定製品,無法挪作他用,不合格成型板片如不能為伊工地使用即是呆料,依雙方約定為剩餘材料,屬回收物,為天下公司財產。

兩造約定「數量(最少訂購量)」係指天下公司應依約交付予伊之合格成型板片數量,天下公司技師於加工過程中犯錯所生之「錯片、多片、殘料及呆料」既非合格成型板片,不能計量計價。

因伊必須按大陸工程公司及訴外人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審定施工圖面」繪製「生產數量和板片尺寸分割圖表」據以施工。

依業主審定圖版,經伊統計結果,CJ930標工程應使用之合格成型板片數量為19718.75平方公尺,合格成型板片始能計量計價,但伊已支付共計20582平方公尺貨款,可知天下公司有超額計量863.25平方公尺、超額計價(溢收)238萬4771元。

天下公司就系爭本訴報價單之貨款已溢收,以本訴要求再給付131萬4974元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本訴】部分關於命鈡鈦公司給付天下公司暨命負擔訴訟費用及得假執行部分均應廢棄。

㈡前項廢棄部分,天下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84至85頁準備程序筆錄,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兩造就CJ930標工程之系爭本訴材料確有合意成立系爭本訴報價單(編號為:201501、201502、201503、201504、G17station,即原證2、原證2-1)所示之買賣契約關係,約定由鈡鈦公司向天下公司訂購系爭本訴材料(名稱為「Kalzip65/333型,原色錘紋超級鋁合金(6025+7072)」及其配件),系爭本訴材料進口後以捲料方式運送至工地現場。

㈡天下公司將系爭本訴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再經天下公司提供之屋面板成型機軋製成直板及彎板後,天下公司再將成型板片點交予鈡鈦公司,鈡鈦公司再將成型板片用於車站站體之屋頂上面及側面,以完成工程施工項目。

㈢兩造就CJ930標工程之系爭本訴材料之成型方式,依系爭本訴報價單說明第24點約定,鈡鈦公司須在2個月前提供成型機使用合約、生產數量和板片尺寸分割表及現場成型空間配置予天下公司以安排成型機到臺時間,再依系爭本訴報價單說明第30點約定,於成型機到達現場後,鈡鈦公司須將實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告知天下公司之現場人員,以供生產成型,由天下公司之人員將捲料經屋面板成型機軋製成鈡鈦公司實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之成型板片後,將成型板片交付鈡鈦公司點收,再由鈡鈦公司將成品施作於工地現場。

㈣兩造就CJ930標工程之成型板片,約定以平方公尺計價,每平方公尺為2631元(不含5%營業稅),實做實算,並依系爭本訴報價單說明第41點約定:「成型板片最後結算會以原廠人員的現場成型紀錄為依據,做最後結算」。

㈤鈡鈦公司就CJ930標工程中之系爭本訴報價單部分,已支付成型板片數量為19000平方公尺之貨款,共計4998萬8995元。

鈡鈦公司就107年9月26日報價單之合約(鈡鈦公司所稱之第6批),已支付成型板片數量為1530平方公尺之貨款,計402萬5430元。

鈡鈦公司就108年3月21日請款單之合約(鈡鈦公司所稱之第7批),已支付成型板片數量為52平方公尺之貨款,計13萬6812元,第6批、第7批共計416萬2242元(已由鈡鈦公司之上包廠商即大陸工程公司擔任監督付款,代鈡鈦公司付款予天下公司)。

鈡鈦公司就CJ930標工程之貨款共計已支付5415萬1237元(不含營業稅)予天下公司。

㈥天下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主張「天下公司實際供貨數量19499平方公尺」(天下公司同意以原審審理後認定之19476平方公尺為據),是不包括由大陸工程公司代為購貨及開票付款之1530平方公尺及52平方公尺之部分。

㈦天下公司對鈡鈦公司所提證物,僅反證2、反證5、反證6、反證7第2張以下之證物之形式真正有爭執,其餘均不爭執。

鈡鈦公司對天下公司所提證物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四、兩造爭執事項: 天下公司依系爭本訴報價單約定、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鈡鈦公司給付131萬4974元,是否有理由?金額為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就CJ930標工程成立買賣合約之報價單共7份,包含系爭本訴報價單5份及107年9月26日報價單、108年3月21日請款單(原審卷一第25至44頁、第497至500頁、第501頁),其中關於107年9月26日報價單(第6批)、108年3月21日請款單(第7批),兩造就供貨數量共計1582平方公尺及貨款共計416萬2242元且已結算清償完畢均無爭執,天下公司之本訴請求未及於此部分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㈤㈥)。

是以,兩造就107年9月26日報價單、108年3月21日請款單所生成型板片買賣關係已因結算清償完畢而終結,系爭本訴報價單5份所生貨款爭執,與前述無爭議之第6、7批部分無關,合先敘明。

㈡系爭本訴報價單,於104年8月30日簽立1份(編號201501、2942㎡)、104年9月18日簽立3份(編號201502、2942㎡;

編號201503、4902㎡;

編號201504、4902㎡),載有「四份訂單為原則概算(含五金),在第五次訂單時,依最終確認數量,結算下訂」(104年9月23日加註簽認),再於106年9月21日簽立1份(3312㎡),訂購數量(最少訂購量)共計190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計價2631元(未含稅),有報價單在卷足稽,兩造並陳明係採實做實算(不爭執事項㈣)。

關於系爭本訴材料之成型方式,鈡鈦公司須先提供生產數量和板片尺寸分割表等資料予天下公司,由天下公司安排成型機及捲料自國外(原廠)運送到臺,成型機到達現場後,鈡鈦公司須將實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告知天下公司之現場人員,由天下公司之人員(原廠技師,乃履行輔助人)將捲料經屋面板成型機軋製成鈡鈦公司實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之成型板片後,將成型板片交付鈡鈦公司點收,再由鈡鈦公司將成品施作於工地現場等情,為兩造所是認(不爭執事項㈢),此觀天下公司陳報且經鈡鈦公司承認形式真正之現場成型光碟影片暨擷圖即足明瞭(本院卷一第163至201頁),鈡鈦公司亦自陳「成型機到達目的地後,鈡鈦公司提供『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予天下公司之德國原廠技師以供生產成型,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均載有生產代碼,其內容包含板片之長度、弧徑、片數」(本院卷一第205頁),原廠技師據以當場生產成型。

系爭本訴報價單就「結算」事項(即第41點至第43點),均於第41點明定:「成型板片最後結算會以原廠人員的現場成型紀錄為依據,做最後結算」(原審卷一第28、32、35、39、43頁),參酌天下公司所提由原廠技師於現場手寫作成之現場成型紀錄表(原證3「Production Records」,原審卷一第49至165頁),不同日期所作紀錄表均有鈡鈦公司人員簽名及註記日期,鈡鈦公司對所屬人員有簽署一節不爭執(原審卷五第72頁),堪認系爭本訴報價單約定買賣(製造物供給)之物,係自外國將捲料進口入臺,於現場(由鈡鈦公司提供之工地)進行加工成型(成型為直板或彎板)之「成型板片」。

鈡鈦公司既在現場提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以供原廠技師進行生產成型,原廠技師當場施作出成型板片並手寫紀錄,復經鈡鈦公司人員在現場成型紀錄表簽名確認,則第41點「成型板片最後結算」,顯係指就實作實算之結算係以原廠人員現場成型紀錄做為最後結算之依據。

依上揭流程,每片板片,均需依鈡鈦公司當場指示提供之尺寸、規格及數量,由原廠技師當場輸入電腦,使成型機作動而成型完成,鈡鈦公司自得當場測量檢查以決定是否收受該成型板片或以不符要求為由拒收,加工完畢成型板片之交付係在現場為之,益徵鈡鈦公司人員在現場成型紀錄表簽名係具簽收確認之意。

天下公司主張原廠人員係依鈡鈦公司現場提供之紙本文件或口頭指示而生產成型板片,完成之板片由鈡鈦公司人員當場進行測量檢查及確認後,原廠人員手寫紀錄於現場成型紀錄表,經鈡鈦公司現場代表人員核對確認內容後簽名於上,該簽名具簽收之意等情,係屬有據,此觀兩造於系爭本訴報價單第41點約定以現場成型紀錄為依據做最後結算,第27點亦約定「板片成型時,會嘗試生產以確認是否符合實際所需,買方需派駐代表人員在現場隨時檢查及確認,板片如有任何損壞應在成型後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原廠人員以即場更換方式處理,其後發現之任何產品問題將不屬本公司責任,買方不得異議」等情,亦可印證得知。

從而,天下公司主張最後之結算係以現場成型紀錄表為據等情,足堪採憑。

㈢鈡鈦公司否認應以現場成型紀錄表所載為結算依據,抗辯:成型所需參數係由原廠技師輸入電腦,技師在每次加工完成後即會在「Production Records」(生產紀錄表)手寫所生產板片尺寸及數量,該表僅係生產結果之紀錄,伊公司人員只核對技師有無忠實記錄,僅根據該表內容核對與加工完成之板片是否相符,並不核對有無尺寸錯誤或多片、少片、重複片等情形,伊事先已提供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即反證7)予天下公司,天下公司應按前述圖表內容交付合格成形板片,不合格品無法使用而不能計量計價等情,並提出反證7書證(CJ930標案各車站屋頂鋁合金屋面板施工圖)及設計部設計師郭士逢之證言為證。

天下公司雖就反證7之第2張以下形式真正有爭執,惟證人郭士逢既證述卷內反證7圖表證述係伊繪製之930標資料(原審卷六第10頁),觀察反證7內尚有各車站圖說送請審驗且由承辦單位人員蓋章之工程審驗申請單影本,書證之形式真正應堪認定。

前述書證顯示,G10、G10a車站係於108年7月19日送審、同年8月14日准予備查,G11車站係於108年7月19日送審、同年8月16日准予備查,G12車站係於108年7月19日送審、同年8月19日准予備查,G13至G15車站係於108年8月5日送審、同年8月28日准予備查,G16車站係於106年12月29日送審、107年1月16日准予備查,G17車站係於107年11月6日送審、同年11月20日准予備查(原審卷三第21、23頁、第171、173頁、第291、293頁、第397、399頁、卷四第29、31頁、第187、189頁),對照手寫成型紀錄表內之鈡鈦公司人員簽署日期,多數落在105年5月、8月、9月、106年5月、8月、9月間,少數落在107年1月、5月、6月間(原審卷一第49至165頁),顯見業主就各車站圖說核定准予備查之時間,幾乎均晚於系爭本訴報價單履約作成現場成型紀錄表日期,則鈡鈦公司於本件訴訟中所提業主審定之圖版,自難逕認與依報價單第24點(在成型機到臺前)提供之生產數量和板片尺寸分割表、或依報價單第30點提供之現場實際數量和尺寸表(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相符。

況且,原廠技師在工地現場成型期間,鈡鈦公司既有指派人員在場提供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用以指示需求板片詳細長度、弧徑、片數及對應之生產代碼),則原廠技師輸入前述指示以成型機當場產出成型版片時,鈡鈦公司人員自得當場就成型板片測量檢查,並就該成型板片與原廠技師現場成型紀錄內容以及鈡鈦公司現場所提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內容是否相符互為核對,進而收受該成型板片(完成驗收),證人郭士逢亦證述「(問:天下公司現場加工完畢後,是否會檢查加工完成的板材尺寸是否正確?)我們都會檢核尺寸的正確性」(原審卷六第8頁)。

換言之,鈡鈦公司人員既當場提供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指示需求之板片長度、弧徑、片數及生產代碼,自得當場就天下公司指派原廠技師到場產出之成型板片加以核對確認以達驗收目的。

鈡鈦公司抗辯現場人員僅核對技師有無忠實記錄、不核對有無錯誤,現場人員當下無從得知是否屬合格板片云云,顯無從採憑。

鈡鈦公司否認以現場成型紀錄表所載為結算依據,抗辯應依業主審定圖版內容計算CJ930標工程應使用之合格成型板片數量而作為結算依據云云,委無可採。

㈣基上說明,兩造於系爭本訴報價單係明確約定以原廠人員之現場成型紀錄作為貨款結算依據,並非約定以「設計應使用之成型板片數量」為結算依據。

系爭本訴報價單所生貨款之最後結算,應如天下公司主張,以現場成型紀錄表所載內容為據,鈡鈦公司前揭所辯洵無足採。

原審斟酌兩造在原審核對現場成型紀錄表(含原證3手寫版本、原證25至原證30經重新整理版本)之結果,認定結算數量應為19476平方公尺(兩造於本院程序亦認同依現場成型紀錄表所載應認定為前揭數額,見本院卷二第60頁),鈡鈦公司迄今僅給付19000平方公尺之貨款,就476平方公尺之貨款尚未給付,則天下公司依系爭本訴報價單約定、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鈡鈦公司給付131萬4974元(含稅;

2631元/㎡×476㎡×1.05=0000000.8,小數點以下4捨5入),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2、3項定有明文。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明定。

天下公司雖就上揭貨款主張自108年2月28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提出於108年2月27日催告請求給付貨款之電子郵件為證(原審卷一第171頁)。

前述電子郵件內容固足顯示天下公司於108年2月27日以電子郵件催告請求鈡鈦公司給付結算差額,惟前述郵件內已明示「煩請貴司於3月4日前支付…」,該催告既定有期限,依上說明,應自期限屆滿時起方負遲延責任。

是以,天下公司就貨款131萬4974元,請求加計自108年3月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無從准許。

六、綜上所述,天下公司依系爭本訴報價單約定、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鈡鈦公司給付131萬4974元,及自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命給付利息逾自108年3月5日起算部分),為天下公司勝訴判決,並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鈡鈦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本院爰就此部分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前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鈡鈦公司敗訴判決,並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鈡鈦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該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反訴部分:

一、鈡鈦公司主張:㈠CJ930標工程部分:因合格成型板片始能計量計價,依業主審定圖版,經伊統計結果,CJ930標工程應使用之合格成型板片數量為19718.75平方公尺,但伊已支付共計20582平方公尺貨款,天下公司有超額計量863.25平方公尺、超額計價(溢收)238萬4771元(含稅),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第203條規定,請求天下公司返還238萬4771元。

㈡CCL531標工程部分:伊因施作臺中捷運站體工程「CCL531標臺中火車站-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大慶站」(簡稱CCL531標工程),向天下公司訂購「Kalzip 65/400型,多重彎弧板,鋅鋁合金(3004/3005)」材料(下稱系爭反訴材料),兩造於106年4月28日簽署報價單(下稱系爭反訴報價單),約定以每平方公尺2491元計價(不含5%營業稅)。

關於CCL531標工程,伊已支付1901萬3803元(不含稅)即相當於7633平方公尺之價金,依業主審定之施工圖設計,經伊統計結果,應使用之成型板片數量為6986.15平方公尺,天下公司以7633平方公尺之數量請款,將合格與不合格成形板片全部計價,已超額計量646.85平方公尺、超額計價(溢收)169萬1869元(含稅),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第203條規定,請求天下公司返還169萬1869元。

至於CCL631標工程之豐南車站,係訴外人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猛揮公司)承攬施作,猛揮公司將鋅鋁板工程分包予訴外人長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增公司)。

伊並無承攬豐南車站之工程,伊與猛揮公司間僅存在鋅鋁板3.75噸單純借料、還料關係,交易已全部結清,猛揮公司同時另向伊增購3.193噸且銀貨兩訖,均與CCL531標工程無涉。

㈢爰反訴請求天下公司給付407萬6640元,及自109年9月29日「民事反訴聲明更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認定就CJ930標工程之請求無理由,就CCL531標工程之請求係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而為鈡鈦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天下公司給付121萬6231元,及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該部分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鈡鈦公司其餘反訴及其餘假執行聲請。

兩造各自就敗訴部分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反訴」CJ930標工程中關於駁回鈡鈦公司請求天下公司給付部分暨命負擔訴訟費用及聲請假執行部分均應廢棄。

㈡前述廢棄部分,天下公司應給付鈡鈦公司238萬4771元,及自109年10月13日(109年9月29日「民事反訴聲明更正狀」繕本送達天下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前項所載請求,鈡鈦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天下公司則抗辯:㈠CJ930標工程部分:鈡鈦公司就系爭本訴報價單之買賣尚對伊積欠貨款未付,已如本訴所述,故鈡鈦公司主張伊有超額計量、溢領貨款構成不當得利云云,均無理由。

㈡CCL531標工程部分:兩造就系爭反訴材料之報價單約定內容與板片成型方式及結算方式,均與本訴CJ930標工程相同,最終結算應以原廠技師所寫現場成型紀錄為結算依據。

兩造就CCL531標工程另有追加契約關係,伊將6.943噸之鋅鋁板材料全數交予鈡鈦公司簽收,鈡鈦公司以其中3.75噸材料返還猛揮公司,其餘3.193噸材料要求使用於CCL631標工程之豐南車站。

兩造就追加部分如何結算計價進行協商,伊最後同意以鈡鈦公司所提「追加數量為849平方公尺,加上捲料費用500公斤」方式計價。

伊就系爭反訴報價單原數量6784平方公尺及追加數量849平方公尺(捲料費用另計),共7633平方公尺向鈡鈦公司請款,鈡鈦公司已如數支付予伊,關於CCL531標工程包含追加部分之貨款均已結清。

鈡鈦公司主張有超額支付價金,要求伊返還不當得利云云,並無理由。

㈢於本院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不利於天下公司之部分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鈡鈦公司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於本院就鈡鈦公司所提上訴之答辯聲明:鈡鈦公司之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5至7頁準備程序筆錄,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㈠兩造間就CCL531標工程之系爭反訴材料,有合意成立如系爭反訴報價單(即反證3、原證17)所示之買賣契約關係。

㈡天下公司將系爭反訴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並提供屋面板成型機軋製成多重彎弧板後,再將成型板片點交予鈡鈦公司,鈡鈦公司將該成型板片用於車站站體之屋頂,以完成CCL531標工程施工項目。

㈢兩造就CCL531標工程之系爭反訴材料之成型方式,依系爭反訴報價單說明第23點約定,鈡鈦公司須在2個月前提供成型機使用合約、生產數量和板片尺寸分割表及現場成型空間配置圖予天下公司以安排成型機到臺時間,再依系爭反訴報價單說明第31點約定,成型機到達現場後,鈡鈦公司須將實際所需之尺寸、規格及數量告知天下公司現場人員,以供生產成型,由天下公司之人員將捲料經屋面板成型機軋製成鈡鈦公司實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之成型板片後,將成型板片交付鈡鈦公司點收,再由鈡鈦公司將前述成品施作於CCL531標工程工地現場。

㈣兩造就CCL531標工程之系爭反訴材料約定以平方公尺計價,每平方公尺為2491元(不含5%營業稅),實做實算,並依系爭反訴報價單說明第42點約定:「成型板片最後結算會以原廠人員的現場成型紀錄為依據,做最後結算……」。

㈤鈡鈦公司就CCL531標工程支付貨款計為1901萬3803元(不含稅),加計5%營業稅後,共計為1996萬4493元(含稅);

捲料費用500公斤部分,鈡鈦公司則已支付21萬元(不含稅)。

㈥鈡鈦公司之109年9月29日民事反訴聲明更正狀繕本係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天下公司。

㈦鈡鈦公司對天下公司於原審及本院所提證物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天下公司對鈡鈦公司所提證物,僅就於原審所提反證2、反證5、反證6、反證7第2張以下證物形式真正有爭執,其餘均不爭執,就於本院所提證物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㈧原證23為兩造就CCL631標工程豐南站討論成型事宜往來聯繫之電子郵件內容。

㈨兩造就CCL631標工程之豐南車站並無成立報價單或訂購單之書面文件。

㈩鈡鈦公司向天下公司追加訂購如原證19所示之6.943噸材料所成型之板片貨款,係按原證17之約定計價。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鈡鈦公司請求天下公司返還CJ930標工程溢領貨款238萬4771元,是否有理由?金額為若干?㈡鈡鈦公司請求天下公司返還CCL531標工程溢領貨款169萬1869元,是否有理由?金額為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CJ930標工程:兩造針對CJ930標工程中系爭本訴報價單買賣關係所生貨款之爭執,均已在前揭「本訴部分」論述認定,天下公司主張鈡鈦公司積欠貨款而應給付131萬4974元,既有理由,鈡鈦公司主張天下公司溢領238萬4771元云云,自無可採。

㈡CCL531標工程:⒈兩造就CCL531標工程於106年4月28日簽立系爭反訴報價單,明定數量(最少訂購量)為6784平方公尺、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491元(原審卷一第413至419頁)。

鈡鈦公司承攬之CCL531標工程包含「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大慶站、松竹站」(鈡鈦公司表明松竹站之屋面板材質與其餘4站均不同,反訴爭執事項均不牽涉松竹站,見原審卷二第50頁),關於系爭反訴材料及成型板片係使用於「太原、精武、五權、大慶」四站。

系爭反訴報價單約定之板片成型方式與結算方式,均與本訴提及之內容相同(不爭執事項㈡㈢),可知系爭反訴報價單約定買賣(製造物供給)之物,係自外國將捲料進口入臺,於現場(由鈡鈦公司提供之工地)進行加工成型(成型為直板或彎板)之「成型板片」。

鈡鈦公司派員在現場提供所需尺寸、規格及數量以供原廠技師進行生產成型,原廠技師當場施作出成型板片並手寫紀錄,復經鈡鈦公司人員在現場成型紀錄表簽名確認,故系爭反訴報價單第41點「成型板片最後結算」,係指就實作實算之結算係以原廠人員現場成型紀錄做為最後結算之依據。

⒉天下公司提出原廠技師手寫之現場成型紀錄表(原審卷五第455至501頁,原證20手寫版本),其內為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大慶站之現場成型紀錄,不同日期所作紀錄表均有鈡鈦公司人員簽名註記日期,天下公司依前述手寫紀錄重新整理及統計(原審卷七第147至193頁,原證32至原證35重新整理版本),前述四站結算數量共計7168平方公尺,經鈡鈦公司核對與前述手寫紀錄相符(原審卷七第213頁),兩造於本院程序亦認同如依現場成型紀錄表所載結算數量為7168平方公尺(本院卷二第60頁)。

鈡鈦公司雖提出反證6書證(CCL531標案之前述四車站屋頂複合金屬板施工圖)及證人郭士逢之證言為證,主張依設計圖說所示內容計算出應使用之成型板片數量為6986.15平方公尺,應據此結算計價等情。

天下公司質疑反證6之形式真正,觀察其中大慶站及五權站之施工圖,鈡鈦公司在首頁蓋000年0月0日出圖章,內頁卻附106年8月之平面圖(原審卷二第75、105至113頁、第207、229至237頁),實難辨別反證6全部圖版定案日期,鈡鈦公司憑反證6書證,主張依圖說設計,前述四站應使用成型板片數量為6986.15平方公尺,質疑天下公司超額計量溢領貨款云云,自難認可採。

況原廠技師在工地現場成型期間,鈡鈦公司既有指派人員在場提供成型加工圖及數量表(用以指示需求板片詳細長度、弧徑、片數及對應生產代碼),則原廠技師輸入前述指示當場產出成型版片時,鈡鈦公司人員自得當場就成型板片測量檢查,並與原廠技師手寫現場成型紀錄內容及鈡鈦公司現場所提圖表內容互為核對,豈有「需求6986.15平方公尺,卻驗收7168平方公尺」之可能,鈡鈦公司此等主張實無可採。

是天下公司主張系爭反訴報價單就「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大慶站」供貨成形之成形板片結算數量,應依現場成型紀錄表所載而認定結算數量為7168平方公尺等情,係屬有據,堪予採憑。

⒊鈡鈦公司於原審提出就CCL531標工程之付款紀錄總表及相關統一發票、付款支票、支票收訖簽回聯、工程估驗請款單等資料(原審卷一第421至461頁),表達就CCL531標工程已於106年4月30日、同年12月7日、107年1月7日、同年1月7日、同年1月31日依序支付貨款(數量依序為1017.60、1182.35、1730.60、2853.45、849平方公尺),共支付數量為7633平方公尺之貨款,以單價每平方公尺2491元計算,(稅前)共1901萬3803元(2491×7633=00000000),加計營業稅後為1996萬4493元。

鈡鈦公司主張縱依系爭反訴報價單第41點以原廠人員現場成型紀錄表認定結算數量即應計價數量為7168平方公尺,伊亦有溢付貨款等情。

天下公司抗辯7168平方公尺係就「太原站、精武站、五權站、大慶站」之結算數量,鈡鈦公司曾於CCL531標工程履約過程中,向伊追加訂購如原證19書證所示材料共6.943噸,鈡鈦公司指示就其中3.75噸用於返還猛揮公司(鈡鈦公司曾向猛揮公司借用厚度1.2mm鋅鋁板材料,與系爭反訴材料規格相同,故嗣後返還),另3.75噸則指示用於「豐南車站」並要求伊加以成形,兩造嗣後合意就此追加部分以「8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491元,加計捲料500公斤(不含稅21萬元、含稅22萬500元)」之方式結算等情,經鈡鈦公司否認在卷。

茲析述如下:①天下公司主張於CCL531標工程履約期間,鈡鈦公司有追加訂購系爭反訴材料等情,經天下公司提出106年12月29日點交單、送貨單、貨品清單為證(原審卷五第451至453頁原證19),其內載有「CCL531 Station-PhaseⅡ」,顯示天下公司向鈡鈦公司供貨,交付淨重6943公斤之1.2mm厚鋅鋁板材料,並註記「進場數量6943公斤、鈡鈦借調3.75噸、新增數量3.193噸」等文字,兩造代表及猛揮公司、長增公司之人員均有簽名,而猛揮公司、長增公司與鈡鈦公司曾於106年9月26日三方共同簽立材料調度契約書,提及鈡鈦公司向猛揮公司借用材料(原審卷五第553頁),鈡鈦公司於106年9月26日書立借據,表達於同年9月29日向猛揮公司借用1.2mm鋅鋁板材料共3.75噸,有借據可稽(原審卷五第449頁),堪認鈡鈦公司前向猛揮公司借用材料,嗣後於106年12月29日向天下公司訂購取得6.943噸材料,將其中3.75噸材料返還猛揮公司,致有猛揮公司及長增公司之人員在前述原證19文書內簽收。

②天下公司主張前述追加之6.943噸材料,鈡鈦公司就其中部分材料要求施用於豐南車站(係屬CCL631標工程範圍),兩造就CCL631標工程雖無任何契約關係,但鈡鈦公司要求將前述材料用於豐南車站並加工成型,伊為豐南車站實際供貨成型板片數量為1644平方公尺,扣除鈡鈦公司自行提供捲料成型287平方公尺不予計價外,尚有1357平方公尺應計價。

伊之法定代理人李波汶、鈡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鄧秋芳及總經理陳經宇於107年3月20日就上開追加部分應如何結算及計價進行協商,伊最後同意以鈡鈦公司所提「追加數量849平方公尺、捲料費用500公斤」方式計價,兩造即以系爭反訴報價單原數量6784平方公尺及追加數量849平方公尺共76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491元計價,捲料費用500公斤另計,鈡鈦公司已如數支付予伊等情。

經查,兩造確實有於000年0月間、106年12月22日、107年1月3日就「CCL631成型事宜」互為聯繫數量等所需資料,明示提及豐南站,有電子郵件可稽(原審卷六第41頁),天下公司亦有提出原廠技師就豐南站之手寫成型紀錄表(原審卷五第503至514頁),足認天下公司確實有依鈡鈦公司要求而安排成型機及原廠技師至豐南站進行現場成形事宜,且鈡鈦公司於原審所提之CCL531標工程付款資料,「CCL531標-二期工程」107年1月31日工程估驗請款單內載有「Kalzip roof system追加、數量849㎡」等字,以每平方公尺2491元計算含稅共222萬0602元,天下公司並於107年3月22日開立統一發票交予鈡鈦公司(原審卷一第427頁下方),鈡鈦公司亦製表自陳針對前述請款已全數支付(原審卷一第421頁,附表3編號3-3)。

倘兩造就CCL531標工程並無天下公司所述追加情事,上述估驗請款單豈會有「追加」字眼,鈡鈦公司豈會承認並收受統一發票如數付款?更徵天下公司上開主張乃屬真實可信。

③天下公司復主張因鈡鈦公司以帳務需求要求補提追加數量(849㎡)報價單,曾於107年4月26日以電子郵件寄送追加數量報價單予鈡鈦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秋芳等情,並提出從天下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波汶電子信箱寄件備份印出之電子郵件、副本收受者王玉華(天下公司員工)讀取後系統回傳之讀取回條為證(本院卷二第69至75頁),雖經鈡鈦公司否認形式真正,然天下公司已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江泠於113年5月30日因親自見聞電子郵件信箱顯示畫面與列印資料相符而出具之公證書為憑(本院卷二第89至107頁),堪認前述電子郵件存在於電子信箱伺服器內,形式真正應堪認定,更徵天下公司主張曾寄送追加數量報價單等情可採。

天下公司主張因鈡鈦公司已就追加部分付款,故未要求鈡鈦公司就補提之報價單簽署回傳,應屬合情合理。

鈡鈦公司以未簽署前述報價單為由而否認真正,進而否認追加情事云云,自無可採。

⒋兩造於不爭執事項表明「鈡鈦公司就CCL531標工程支付貨款計為1901萬3803元(不含稅),加計5%營業稅後,共計為1996萬4493元(含稅);

捲料費用500公斤部分,鈡鈦公司則已支付21萬元(不含稅)」,可知鈡鈦公司已支付數量共7633平方公尺之貨款及捲料費用500公斤之貨款。

系爭反訴報價單明定數量(最少訂購量)為6784平方公尺,加計天下公司所提及追加部分以「追加數量849平方公尺、捲料費用500公斤」計價,即應支付「數量共7633平方公尺、捲料費用500公斤」之貨款,倘就原約定部分(即非追加部分)以實際結算數量即四站共7168平方公尺列計,應支付之貨款金額更高。

從而,鈡鈦公司並無溢付貨款情事,天下公司並無溢領可言。

六、綜上所述,鈡鈦公司主張天下公司就CJ930標工程及CCL531標工程均有溢領貨款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天下公司返還407萬6640元,及自「民事反訴聲明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CCL531標工程部分,認定天下公司溢領貨款,判命天下公司應給付121萬6231元,及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

天下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反訴所為不利於天下公司判決之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就此部分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至反訴其餘部分,原審駁回鈡鈦公司該部分之反訴及假執行聲請,核無不合,鈡鈦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反訴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鈡鈦公司之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天下公司就反訴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鈡鈦公司就本訴部分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就反訴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天下公司不得上訴。
鈡鈦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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