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549,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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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范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上訴人 通營帝國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林淑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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