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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陳室融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被上訴人 柯孫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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