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590,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張庭瑜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泓杰
吳建彥
杜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追 加被 告 呂念祖

宋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