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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張庭瑜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泓杰
吳建彥
杜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追 加被 告 呂念祖
宋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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