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690,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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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卓宸樂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上訴人 鍾蕎安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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