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81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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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蘇繼鴻
視同上訴人 蘇李雪如


蘇俊德


蘇耿德


蘇純慧


吳淑美
蘇純婍


蘇純妍


蘇繼棟
蘇彥凱即蘇文德

蘇純怡

蘇詵詵
蘇貞貞

林東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林柏志

林柏村
林柏君
蘇婷婷
蘇灼灼
王榮德

曾黌
黃仁泱
曾慧
曾彬雄
曾文鈞

曾梓修

曾美芳
曾美幸

連曾美鈺

曾佩芷
鄭瑞淇



鄭振權


鄭瑞霖
譚如鼎
譚如章

譚子渟即譚湘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視同上訴人 徐惠華


徐惠明
吳伯長
徐訓台

徐榮華

朱昭勳(即徐訓昌之遺產管理人)

鄭景勻
楊鄭久美
曾鄭淑容

劉鄭淑蘭
謝菊蘭
翁林洧
鄭翁旭如

翁旭芸
翁雅惠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
000號


翁林柚
鍾信均
鍾韻琪
鍾佳惠
鍾怡君
翁碧蓉

鄭香森
張仟杰
胡乾鈞
江婉君
鄭柯姈嬅

柯姈媖

柯姈媛
柯達三
柯欽仁
沈毓甡
沈毓明

沈曉瑜

鄭熒和

范玉芳
范玉燕

范整銓
范整銘
范玉桂

范秋玲
鄭榮和

鄭忠雄


鄭武宏(即鄭建順之承受訴訟人)

陳一男(即吳月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克旭(即吳月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威慶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受訴訟告知
人 謝福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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