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885,2023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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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85號
抗 告 人 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8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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