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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上訴人 呂鴻銘(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鴻猷(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淑真(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聖真(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呂敏禎(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
盧國勳律師
被 上訴人 呂博文(即呂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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