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國,8,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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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國字第8號
上 訴 人 何方竹
訴訟代理人 潘宇翔
李易璋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蘭
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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