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138,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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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李燕珍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上訴人 朱桂金

法定代理人 朱玲瑤

訴訟代理人 朱彥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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