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337,202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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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陳言愷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上訴人 游文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及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悦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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