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45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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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曾能進

訴訟代理人 洪殷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A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姓名住所對照表)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姓名住所對照表)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姓名住所對照表)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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