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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吳秉遠
吳郁亭
黃若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上訴人 奎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被 上訴人 曾凱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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