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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王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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