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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沈文婷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吳漢甡律師
廖芷儀律師
被上訴人 葉淑美(Su-Mei Yeh )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羅元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尚非法所不許,且無「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之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被上訴人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恐嚇、辱駡、騷擾伊,乃直接對伊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或為騷擾行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見原法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937號卷〈下稱北司補字卷〉第33頁);
嗣於本院補充主張被上訴人傳送恐嚇訊息係不法侵害其之自由權(見本院卷第187、243至244頁),並調整其就各項權利受侵害所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核屬補充並更正法律上或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姑嫂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上訴人前曾對伊施以家庭暴力行為,並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系爭暫時保護令),裁定命被上訴人不得對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不得對伊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詎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間收受系爭暫時保護令後,竟於附表一「不法行為日期/方式」欄所示之日期,以該欄所示之方式,向伊傳送附表一「行為內容」欄位所示之訊息,不法侵害伊如附表一「人格權」欄所示之權利。
嗣因被上訴人仍持續為家庭暴力行為,原法院以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6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通常保護令)認定,伊仍有繼續遭受被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遂命被上訴人不得對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外,亦不得對其為騷擾之行為,惟被上訴人於知悉系爭通常保護令内容後,亦基於違反通常保護令禁止内容之犯意,仍於附表二「不法行為日期/方式」欄所示之日期,以該欄所示之方式,再向伊傳送附表二「行為內容」欄所示之訊息,繼續對伊辱罵、騷擾,並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被上訴人違反系爭暫時保護令、系爭通常保護令之行為,屬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第61條第1款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已不法侵害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格權,且其情節重大,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併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判決: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健康權84萬元+自由權24萬元+名譽權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之母親即訴外人葉林寶玉於108年4月下旬因身體不適住院,經伊至醫院每日照料,詎於108年6月21日上午約7時44分時許,上訴人之配偶即伊弟弟葉和德於臺北市萬華區父母家中,聽取母親病房護理長之指示而與父親葉清村正討論母親看護相關事宜,然葉和德認伊不應插手母親看護事宜,怒斥伊並衝向前抓伊手臂及踹踢膝蓋,導致伊手臂、腿部、膝蓋有多處挫傷,前臂上亦有數條抓痕,伊實為真正家暴受害人。
伊無葉和德之聯繫方式,又因擔心自身探望父親時再遭葉和德動粗或侵害其生命身體安全,始以Line通訊軟體與上訴人聯繫,試圖阻嚇葉和德再對伊施以暴力行為,伊傳予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均係針對葉和德先前施暴之暴行所發出,並希望以強勢斥責方式改正葉和德之行為思想,並非針對上訴人所為之騷擾等行為,且伊長居國外,對我國現行法不甚熟悉,系爭通常保護令亦係透過員警以電話告知始知悉,伊鮮少返國,縱使返國亦無接觸上訴人之機會,惟實不理解系爭保護令之禁止範圍包含以文字訊息聯繫等,伊並無違反系爭保護令之犯意,且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伊之行為造成何種損害結果,其請求並無理由。
又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侵權行為時點係自109年7月22日起傳送附表一、二各該訊息而構成侵權行為,惟上訴人於原審並未提及自由權之權利侵害,其於第二審始追加自由權,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2年消滅時效,伊主張時效抗辯等語抗辯。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為姑嫂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以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裁定令「相對人(即葉淑美)不得對抗告人(即沈文婷)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抗告人為騷擾行為。」
,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且經員警於110年4月8日晚上6時20分許,以電話告知系爭保護令內容及違反之法律效果而依法執行完畢。
㈡被上訴人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傳送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訊息予上訴人,經原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58號、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以被上訴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在案。
㈢原審法院於109年7月16日核發之109年度司家護暫字第1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裁定,由被上訴人住所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執行送達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員警莊張號於109年7月18日上午9時56分許至被上訴人址設臺北市○○區○○街0號住處執行時,其「執行情形」欄位勾選「相對人屢查不遇,無法執行。」
,於執行情形記載「一、聲請人未住本轄,歉難行。
二、相對人暫居國外,無法執行。」
等語。
㈣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記載,公訴人起訴被上訴人有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訊息,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109月7月22日)以EMAIL傳送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內容予上訴人之配偶葉和德,惟經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部分,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明知或得以預見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而有故意違反之情,自無從以違反保護令罪相繩,而就此部分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
㈤通常保護令開庭在109年10月29日,被上訴人有到場。
㈥被上訴人有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傳送如附表二編號5、9至13、15所示之訊息予上訴人。
㈦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30日出境,109年9月13日始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按。
四、本院之判斷:㈠健康權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健康,指身心功能的狀態,故健康權是以保持內部機能完全為其內容,包含生理與心理之健康。
而為實現人格自主,人性尊嚴之價值理念,心神的安寧或情緒等影響心理健康的因素,亦應納入健康權予以保護,他人不得任意侵害;
僅在具體個案上,為調和被害人權益與加害人行為自由之保障,尚須考量損害事故之發生場所、發生頻率、影響範圍及客觀嚴重性等因素,排除社會通念上認為係日常生活中常見而輕微之侵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查被上訴人有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SMYeh1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至10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5所示之訊息(下稱系爭訊息)予上訴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㈣、㈤),而觀諸上開訊息之內容皆係在不斷謾罵上訴人或上訴人及其配偶,用字甚屬不雅、粗鄙,且傳送之時間各均尚屬密集,依社會通念而言,當會使收受上開訊息之人感到心理上之痛苦、不適,當屬騷擾行為,並已達對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心理健康權,自屬有據。
被上訴人辯稱:上開訊息並非針對上訴人所為之騷擾等行為,且上訴人之健康權並未因此受到不法侵害云云,即不可採。
㈡自由權部分:⒈被上訴人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3、10、附表二編號2、3、4、7、8、10、12、13、15之訊息予上訴人,向上訴人表示「讓你們身敗名裂」、「還有更多好戲在後頭」、「我想我也不用客氣」、「你敢多做我就讓你好看」、「你什麼鬼保護令根本約束不了我…本姑娘有的是時間也有金錢來對付你們」、「我一輩子都不放你干休!」、「你們會有報應的,…你約束不了我,而且我也一輩子不會放過你們」、「IhopeGodwillgiveUwhatUdeserveinlifetomakeUpayforwhatUdo,orIWILL(我希望上帝會給你生命中你應得的,讓你為你所做的付出代價,否則我會的)!!」、「我就繼續對付你,本小姐有的是辦法」、「我就拿你的孩子們開刀」、「如果你敢在做我就給你好看!」、「王力宏的例子給我更多的inspiration(靈感),給你的結果可以類似-當然你沒有他的成就,但是我也可以把你們搞得一樣」、「搞死你們這些爛傢伙,我能做的一件事就是讓你不能去參加你女兒的畢業典禮」、「TheMOREUdo,TheMOREID0(你做得越多,我做得就越多)!!」,顯已逾越社會相當性,具有行為反價值性,所表達以惡害相加之意,足使人心生畏懼,自屬侵害他人自由權之恐嚇行為。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傳送上開12次訊息,不法侵害其自由權,亦屬有據。
⒉其次,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被上訴人以傳送上開訊息之方式恐嚇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見北司補字卷第33頁),是上訴人對於伊之自由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已有所請求,自最早發生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109年9月7日起算2年消滅時效,距上訴人於111年8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同上卷第7頁收文戳章參照),尚未逾2年消滅時效,被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自屬無稽。
㈢名譽權部分: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先例參照)。
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⒉查,依上訴人提出之系爭訊息,被上訴人傳送之對象僅有上訴人,並未使第三人知悉。
被上訴人既係以其與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辱罵上訴人,難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將因此受有何貶損,故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問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此部分所為,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要無可採,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併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2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以E-MAIL寄送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內容之郵件至葉和德所屬公司之電子信箱,侵害上訴人之健康權、名譽權云云,然該郵件並非寄給上訴人,且觀其內容亦和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無關,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行為侵害其健康權、名譽權,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併依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5,000元、5,000元,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㈤按所謂慰撫金係為填補精神上所受之損害,其酌定除考量被害人所受之精神上創痛外,並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並經濟能力等因素,據而判斷適當之慰撫金數額。
⒈依上,本件被上訴人以附表一編號2至10及附表二編號1至13、15所示行為侵害上訴人之心理健康權,並以附表一編號2、3、10、附表二編號2、3、4、7、8、10、12、13、15所示行為侵害各該編號「人格權」欄所示上訴人之自由權,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為請求既屬有據,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無庸再予審究。
⒉次查,被上訴人以系爭訊息辱罵、騷擾而侵害上訴人之心理健康權,以恫嚇言語致上訴人心生畏懼,可認上訴人在精神上感受相當之痛苦。
並審酌兩造為姑嫂關係,被上訴人為大學肄業,上訴人係研究所畢業,2人均負責家管而未工作等情(見原審卷第155、237頁)。
暨斟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上開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次數非少、程度非輕,及兩造身分、地位、所受教育、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其心理健康權、自由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各為11萬5,000元、12萬元為適當,合計23萬5,000元(計算式:11萬5,000元+12萬元=23萬5,000元),逾此數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3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4日(見原審卷第7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有所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附表一:
編號 不法行為日期/方式 行為內容 人格權 請求金額 01 109年7月22日/E-MAIL 你的律師講的是幹話而且你花了冤枉錢了我根本不在台灣,哈哈活該(原證3)。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2 109年9月7日/LINE 「讓你們身敗名裂」、「也可以會讓你們的孩子知道他父母多惡劣」(原證4)。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3 109年9月8日/LINE 「讓你們身敗名裂」、「還有更多好戲在後頭」、「本來我想說你省問婷又生病錯我就不要再騷擾你…」、「但是既然你有力氣去申請的保護令我想我也不用客氣」(原證5)。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4 109年9月18日/LINE 「不要臉明明就是我父母親的還說什麼是你的help??」、「申請什麼保護令?看看那個人的暴力像你們這種忘恩負義的傢伙我才希望一輩子永遠不要看到你這那張臉」、「看那個錄影帶我才是需要被保護的人真是厚臉皮」、「你利用了你的孩子我從來也沒有把葉靜昕這個名字放在任何的對你的對話裡面,好壞的父母」、「還叫他簽字」(原證6)。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5 109年9月20日/LINE See U in court—be of WHAT U do..I will go to Twn to show the court who is the one 打人喊救人(原證7)。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6 109年9月29日/LINE 「利用無辜的孩子的壞父母」、「為人父母還用無辜的孩子他簽什麼字他都不知道」、「還有個所謂的老師的執照誰都沒交到連你自己都教不好也沒找到他老師的工作有什麼資格anyway」(原證8)。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7 109年10月5日/LINE 「Business day start—GAME start ! 」(原證9)。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8 109年10月26日/LINE 「SEE U IN. OURT—不怕你打人喊救人」、「把無辜的孩子拉進來壞父母」、「Court」(原證10)。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9 109年10月28日/LINE 「See U tomo—看看誰是需要被保護的」、「誰需要’被保護’法官看了就知道」、「I give U plenty of material for U to prepare—NP!」、「看吧我的律師群都說事實很清楚把你賠償的錢準備好吧」(原證11 )。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10 109年11月11日/LINE Understand U guys send over the video about RETURNING KEY TO THE DRAWER- that was nobig deal- I asked father forit...& Hogan even blacking mailing me about- I was installing hidden camera.. haha..Angela happened to answered to father that I was 3C incompetent..I already你敢多做我就讓你訥更,"好看"I will let his company know about Ur selling stuffs ON LINE -where the products come from??? Oh,你的英文太爛應該看不懂全部最好教你的孩子幫你看,繼續吧我有更多的東西可以丟丟出來不只上面說的老娘跟你幹到底,在一個動作我就把這個Po在家庭群組上,要我告訴你是哪一個姐姐付錢讓他的女朋友去墮胎的嗎?在未做選擇以前我還支持你讓他選你誰知道你是個爛貨,忘恩負義的家伙(原證12)。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附表二:
編號 不法行為日期/方式 行為內容 人格權 請求金額 01 110年4月8日/LINE 「Who cares,I don't evenlive in Twn!!!」、「把無辜孩子拖進來的卑鄙小人」、「真下流」、「真的是壞父母」、「無恥」(原證13)。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2 110年5月11日/LINE 「下流的父母那就是你們…你繼續不像話我就要更要一輩子鬥你,現在大家族裡面走不出去了吧?再來就是你的公司,再來就是社會我讓你抬不起頭來,try me!現在我還手下留情看吧連你的孩子我都沒有'接觸'?你什麼鬼保護令根本約束不了我…本姑娘有的是時間也有金錢來對付你們如果你讓我們知道你未來有什麼不屑的行為,我就一定反擊」(原證14)。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3 110年5月28日/LINE 「忘恩負義的爛夫婦」,「你們這兩個忘恩負義的爛傢伙!!」、「我一輩子都不放你干休!」(原證15)。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4 110年6月28日/LINE 「Two trashy people」、「Two trashy Deople-see I don’t forget the dirty thing U did!!」、「你們會有報應的」、「而且我也一辈子不會放過你們」、「忘恩負義的爛傢伙」、「被利用夠了無情的不讓人家住房但是可以厚著臉皮全家到別人家去住這就是你們這對。
爛貨夫婦」、「去吧再去申請保護令,律師繼續請我就是要讓你繼續請!!!爛貨的女人」、「還假裝‘高級’(!?)」(原證16)。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5 110年8月9日/LINE 「就是要讓你這種誒吐日子不好過 U Shameless people」、「你們這些噁心的人」、「更加骯髒的是把無辜的孩子帶進來的惡劣父母就是你和你老婆」、「我就是要繼續騷擾你 明年三月我還會繼續找你再去教意識在心情保護你吧」、「只有你們這種厚臉皮的爛人才會想出這個」(原證17)。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6 110年8月10日/LINE 「不敢拿出來吧? ─ 明明就是你打我,你不但是個小偷也是個暴而且四個謊話」(原證18)。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07 110年8月26日/LINE 「你和你的太太尤其是你,下三爛貨 暴力和小偷我有證據」、「Ur alow level human being-violent,crooked,thief..also忘恩負義」、「I hope God will give U what U deservein life to make U pay for what Udo,or I WILL!!」(原證19)。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8 110年10月12日/LINE 「忘恩負義的爛人暴徒」、「換我讓你無法在天母走來走去-忘恩負義的爛人暴徒」、「these r HOW family members look at U two:下流的爛人」、「很好 你申請什麼’保護令’到三月只是因為我沒有出席所以你拿走了沒關係反正我也不在台灣你也不約束不了我」、「噢對了現在換我了我用這一張文件就可以證明你是暴力的換我去申請保護令那你和你那個爛老婆在天母找不了這個是個格來dear 我就可以這麼作」、「我說過你們繼續搞吧 我就繼續對付你」(原證20)。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09 110年11月22日/LINE 「Fwd:你們這對爛夫妻怎麼不來這裡深情保護令?呢」、「叫無辜的孩子簽字保護令南真不要臉」、「去跟你們的孩子解釋為什麼沒有任何姑姑叫他們來家裡吃感恩節的晚餐?因為他們的父母是被大家所憎恨的」(原證22)。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10 110年11月27日/LINE 「低級的人」、「做什麼事都偷偷摸摸地連其他工作的也是一樣」、「你再做我就更大的反擊試試看沒錯吧打我一次花你$100,000 」、「希望你一輩子不要見到我見到我我就在大眾面前跟你泊紅漆!!像上次一樣本小姐說到做到」、「我就拿你的孩子們開刀」、「如果你敢在做我就給你好看!」(原證23)。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11 110年12月1日/LINE 「Like蘇貞昌said打女人的男人豬狗不如!That‘s U !」、「Man who hit woman-lower then Pig&dog-direct translation ! That’s You ! 」(原證24)。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12 111年1月11日/LINE 「三個暴力的男人加上一個爛女人」、「王力宏的例子給我更多的inspiration」、「給你的結果可以類似-當然你沒有他的成就但是我也可以把你們搞得一樣」(原證25)。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13 111年2月7日/LINE 「搞死你們這些爛傢伙-陰險狡詐+小偷」、「My remainder life mission is to搞死你們這些爛傢伙-陰險狡詐的賊!!」、「So U can be ready for what' s coming ahead of U 」、「one of the thing I can do is to make U NOT able to go to Ur daughter’s graduation」、「會這樣子也是你自作自受活該!惡人應該受到的報復」(原證26)。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14 15 111年6月10日/LINE The MORE U do, The MORE I D0!!(原證28)。
健康權 3萬5,000元 名譽權 5,000元 自由權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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