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957,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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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上 訴 人 王昱翔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鄭芷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文哲

陳泓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魏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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