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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上 訴 人 王昱翔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鄭芷晴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文哲
陳泓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魏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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