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上易,979,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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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紀榮弦
紀柏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
人 劉懿慧
被上訴人 陳冠舟
陳威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
人 賴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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