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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Ke,Li-Che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張慧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仕興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上訴 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李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
法官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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