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01號
再 審原 告 寶佳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書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11
2年度上易字第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5,000元(計算式:390,600+554,400=945,000元),應徵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