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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66號
再審原告 黃麗純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
第11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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