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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97號
再審原告 世紀精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9,95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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