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施義順
洪仁祥
林男益
潘素惠(即龔崑海之承受訴訟人)
龔宣文(即龔崑海之承受訴訟人)
吳達觀
羅永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結清基數(個)」欄關於「勞基法施行前9.6667」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基法施行前11.3333」、關於「勞基法施行後11.3333」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基法施行後33.6667」。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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