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被 上訴 人 蔡榮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表明有再試行和解之需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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