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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89號
上 訴 人 蔡薇姿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劉安宇律師
蘇庭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孔祥蘭即泰藝坊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邱清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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