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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仁福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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