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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淑芬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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