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原再易,1,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文宏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白國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計算式:30萬元+90萬元=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其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