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陳建仁)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