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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卞以薇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顧致德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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