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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盧昭敏(兼盧劉銀英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 訴 人 盧昭賢(兼盧劉銀英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盧昭麟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三、四、五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原審卷一第10頁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二第19-30、45-47頁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土地所有權狀),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附表一:被繼承人盧和網之遺產(不動產)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6000分之10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72000之120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 72000之12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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