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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92號
抗 告 人 何萬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意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
三、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抗告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雅文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事件,原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3萬3851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抗告意旨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下稱實價登錄)之交易總價包含土地及房屋價額,惟交易單價僅以交易總價除以建物移轉面積計算。
原裁定計算附表編號1至3房地(下稱內湖房地)、編號4至7房地(下稱三重房地)價額,係以該房地之土地、房屋面積各乘以交易單價,顯係重複計價,依此計算,內湖房地超過40年之4樓老舊公寓每坪123萬餘元、三重房地老舊大樓套房每坪94餘萬元,依經驗法則即知無此高價,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爰請求廢棄等語。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又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至第4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雖係112年7月5日提起前開訴訟,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前揭民事訴訟法修正規定仍有適用餘地。
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參照)。
經查:㈠抗告人、相對人分別為王雅文之夫、母,王雅文以自書遺囑指定內湖、三重房地等財產由抗告人單獨繼承,相對人另案請求抗告人塗銷上開房地之遺囑登記,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理由認定該遺囑有效,惟侵害相對人之特留分,相對人行使扣減權為有理由,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原審卷第77至89頁),抗告人依此訴請依伊3/4、相對人特留分1/4比例分割系爭遺產(原審卷第23頁),是抗告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應以系爭遺產價額3/4定之。
㈡次查,內湖、三重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有同棟大樓、相近樓層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可參(原審卷第149至155頁),該實價登錄資料所示交易單價係以交易總價除以交易總面積即建物移轉面積計算(含主建物、陽台、共用部分)。
本院參酌上述計算方式,以鄰近內湖、三重房地且客觀條件相近不動產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分別為20萬5867元(原審卷第153頁)、10萬6413元(原審卷第149頁),各乘以該房地之建物面積,認定該房地價額如附表所示。
又內湖房地含車位(原審卷第143頁),經本院查詢同棟大樓車位近二年之實價登錄價格均為250萬元(本院卷第21至25頁);
另附表編號8至11所示股票價額,經原裁定以起訴日112年7月5日之收盤價格認定(本院卷第27至33頁),兩造對此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1、57頁),爰依此認定上開車位及股票價額各如附表所示。
據此計算,系爭遺產價額合計為5291萬3886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價額乘以3/4,核定為3968萬5415元(5291萬3886元×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1272元,抗告人僅繳納19萬6272元(原審卷第9頁),尚欠16萬5000元。
㈢原裁定列計內湖、三重房地面積、價額有誤,並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193萬3851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萬800元,均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數量 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面積:3280平方公尺 2665萬258元 【計算式:建物面積(116.42+0.89)×交易單價(20萬5867)+車位250萬=2665萬258元】 2 同小段OOOO建號建物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 權利範圍:全部 ①層次面積:87.45平方公尺 ②陽台:10.51平方公尺 ③花台:0.7平方公尺 ④共有部分:同小段OOOO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8,面積:4294.41平方公尺。
換算應有部分面積為:17.76平方公尺(不含車位28.62平方公尺,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建物面積合計:116.42平方公尺(①+②+③+④) 3 同小段OOOO建號建物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①層次面積:73.99平方公尺 ②平台:9.77平方公尺 ③共有部分:同小段OOOO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面積:4294.41平方公尺。
換算應有部分面積為:12.45平方公尺)。
建物面積合計:0.89平方公尺【(①+②+③)×10000分之93】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5面積:944.72平方公尺 624萬5379元 【計算式:建物面積(58.69)×交易單價(10萬6413)=624萬5379元】 5 同段OO之O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5 面積:16.64平方公尺 6 同段OO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8 面積:101.73平方公尺。
7 同段OOO建號建物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OO樓之O) 權利範圍:全部 ①層次面積:37.52平方公尺 ②陽台:10.16平方公尺 ③共有部分:同段OOO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面積:1411.38平方公尺。
換算應有部分面積為:1.38平方公尺;
同段OOO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2,面積:1683.04平方公尺。
換算應有部分面積為:9.63平方公尺)。
建物面積合計(①+②+③):58.69平方公尺 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3萬5000股 623萬1000元 9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萬5790股 294萬4431元 10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6萬5622股 1016萬4291元 1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62股 1萬8798元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649元 同左 13 華南商業銀行活儲證券帳戶存款 1158元 14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587元 15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7141元 16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2萬1498元 1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 786元 1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FN0000000) 16萬7464元 19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CI0000000) 9萬4216元 20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KL0000000) 36萬5612元 2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CX0000000) 618元 合計:5291萬388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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