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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聲請迴避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迴避裁判費5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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