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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上易字第66號
上 訴 人 林千田
被 上訴人 張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 提起上訴之理。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就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55、663頁),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所為請求,業受敗訴判決(見本院卷第5頁),上訴人就此並無上訴利益,其仍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上訴人另就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原審共同原告黃傑齊新臺幣20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所為上訴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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