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抗,103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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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030號
抗 告 人 梁世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麗鈐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相對人黃麗鈐、許粹剛(下單獨逕稱姓名,合稱相對人)以抗告人積欠黃麗鈐新臺幣(下同)332萬元本息、許粹剛1,000萬元本息,分別持原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875號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427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獨各稱富邦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合稱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下稱保價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982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96至98頁),扣押抗告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價金債權,富邦人壽公司於同年3月29日陳報如附表所示抗告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經試算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總計為652萬1,622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4至125頁),中國人壽公司於同年3月24日陳報抗告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經試算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總計為50萬0,302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18至119頁),國泰人壽公司於同年3月27日陳報以抗告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經試算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總計為97萬0,988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0至122頁),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4月20日通知抗告人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6頁),抗告人於同年4月27日聲明異議,以抗告人有不動產及對第三人有高達5,000餘萬元之債權可供強制執行,且以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未尊重抗告人自主決定之選擇權,除有違憲之虞,且衡量相對人所受取得解約金受償之利益,與抗告人因保險契約終止後原有保險契約之權益全部喪失所受之不利益,難謂符合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另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未明文授權執行法院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等語為異議依據(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66至170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則以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所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抗告人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達47張,保價金將近800萬元,顯見抗告人係以投保保險作為投資理財之工具,相對人得對抗告人所投保上述權利為強制執行,經審酌抗告人、相對人意見,考量抗告人之年齡、投保保單數量、保價金金額及相對人債權金額等情,於同年5月29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29827號裁定(下稱原處分)保留富邦人壽公司如附表編號14(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編號20(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編號40(富邦人壽守護一生終身健康保險)、編號41(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編號43(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等保單(下合稱為系爭保單),其餘保單則予以終止解約換價,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66至368頁)。抗告人不服原處分聲明異議,以富邦人壽公司如附表編號41、43均已停效,保留無實益,且保單號碼@000000000、Z000000000等保單為被保險人梁偉恩、梁主徽、鄧伊麗(下稱鄧伊麗等3人),鄧伊麗等3人旅居國外已遭除籍,無法再重新購買已停售之保單,解約終止將對鄧伊麗等3人造成重大不利益,編號21、38、42保單均無保價金,無法辦理保單借款,亦應予保留,至於第三人保險公司其餘保單,則由抗告人採保單借款方式,領取保價金繳交執行處,取代終止解約換價方式,以免造成抗告人損失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人仍保有系爭保單之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終身壽險保障,應足以支應抗告人之需求,且被保險人鄧伊麗等3人非不得恢復戶籍後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或另行購買商業保險,原處分准予保留系爭保單,其餘保單解約換價,執行方法未失均衡且合於比例原則,於同年7月28日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7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之情,業據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原裁定卷宗屬實,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因遭相對人騙取開立本票,致遭相對人聲請查封伊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價金債權,然伊前對第三人博士眼科診所前負責人丁民峯及實際經營者李蕙娟有3,300萬元債權,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0052號債權憑證可據,伊亦已對博士眼科診所現負責人鄭俊彥提起返還借款金額1,984萬4,043元之訴訟,若勝訴確定,相對人對伊之本票債權即得以清償,故應暫緩執行伊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之保單權利,以免造成該保單不可回復之重大不利益,減少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不必要之損失,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凡具金錢價值者,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其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壽險契約之要保人對於以保價金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不因壽險契約之解除、終止、變更而喪失,亦稱不喪失價值,要保人得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諸如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終止壽險契約,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有保價金者,要保人有請求返還之權利;

要保人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規定終止壽險契約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

足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應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是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執行法院本得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壽險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然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按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

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執行債權金額為1,332萬元本息,有系爭執行名義(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13、16至18頁)、本票(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4、20頁)、相對人陳報債權計算書(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90、92、94頁)可據。

且相對人以抗告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小段180-133、180-134、180-135、180-136、180-137地號土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上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00000分之319)及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同段849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64分之2)曾於108年5月7日經黃麗鈐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底價1,700萬元進行第3次拍賣無人應買而撤銷查封,且上述不動產設定有擔保債權總金額各為1,200萬元、352萬元、500萬元、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抗告人對丁民峯、李蕙娟之3,300萬元債權亦經黃麗鈐聲請於108年10月9日經拍賣而無人應買,抗告人對博士眼科診所負責人鄭俊彥提起返還借款金額1,984萬4,043元訴訟事件,鄭俊彥否認與抗告人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該事件尚未判決之情,有相對人所提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5月7日拍賣通知(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10、312、314、316頁)、108年9月10日塗銷查封登記通知(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18、320、322頁)、108年10月9日無人應買通知(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52、254頁)、建物登記謄本(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04、306、308頁)、博士眼科診所負責人鄭俊彥所提民事答辯㈠狀(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292、294頁)為據。

抗告人所有上開不動產及抗告人對第三人之3,300萬元債權既經執行而無實益,且抗告人對第三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金額訴訟尚進行中,對第三人有無消費借貸返還債權未確認,無從作為執行標的以清償執行債權,抗告人又未說明有何其餘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足以清償相對人之執行債權,是相對人聲請就抗告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價金債權為強制執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抗告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價金債權,此部分執行程序自無違誤之情。

㈡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扣押如附表所示抗告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富邦人壽公司陳報經試算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總計為652萬1,622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4至125頁),中國人壽公司陳報經試算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總計為50萬0,302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18至119頁),國泰人壽公司陳報經試算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總計為97萬0,988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0至122頁),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已通知抗告人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126頁),並審酌抗告人之年齡、投保保單數量、保價金金額及執行債權金額等情,保留系爭保單,其餘保單經核發執行命令予以終止解約換價(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386、387頁),富邦人壽公司、中國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已分別支付原法院民事執行處680萬9,011元、48萬6,612元、97萬4,877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411、417、421頁),而保留系爭保單部分,如附表編號14(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編號20(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編號40(富邦人壽守護一生終身健康保險)、編號41(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編號43(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保單,被保險人分別為抗告人及其配偶、子女即鄧伊麗等3人,則有原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22號確定判決及附表、判決確定證明書(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58至69、72頁)可據,抗告人雖陳稱編號41、43保單已於111年10月27日、同年11月25日停效云云,然該保單仍可於期限內申請復效而恢復保單效力,且已經原處分予以保留,無礙該保單之保障效力,是執行法院就除系爭保單外之其餘保單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既已賦與抗告人、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兼顧抗告人及其家屬之醫療、健康保險需求及相對人之債權受償權益,此部分執行程序亦無違誤之情。

㈢至於抗告人主張其遭相對人騙取開立本票致受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云云。

然抗告人此部分主張,核屬對系爭執行名義所為實體上之爭執,非本件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此部分抗告主張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抗告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價金債權,且於就除系爭保單外之其餘保單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已賦與抗告人、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保留系爭保單,已兼顧抗告人及其家屬之保險需求及相對人之債權受償權益,執行程序要無違誤,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附表:(元/新臺幣)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文到之日如辦理解約得領取之金額 未到期保費 1 @000000000-00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418,411元 0元 2 @000000000-00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梁世賢 85,098元 0元 3 @000000000-00 安泰年年如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94,576元 0元 4 @000000000-00 安泰年年如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163,623元 0元 5 @000000000-00 安泰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梁世賢 64,807元 0元 6 @000000000-00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100,179元 0元 7 @000000000-00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53,089元 0元 8 @000000000-00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64,592元 0元 9 @000000000-00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62,792元 0元 10 @000000000-00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71,198元 0元 11 @000000000-00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97,037元 0元 12 @000000000-00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梁世賢 153,799元 0元 13 @000000000-00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梁世賢 515,225元 0元 14 @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甲型 梁世賢 513元 513元 15 Z000000000-00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梁世賢 292,553元 7,171元 16 Z000000000-00 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梁世賢 1,549,203元 0元 17 Z000000000-00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梁世賢 125,908元 0元 18 Z000000000-00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甲型 梁世賢 531,035元 0元 19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鈞安保本保險乙型 梁世賢 64,259元 24,855元 20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甲型 梁世賢 5,457元 5,457元 21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梁世賢 11,217元 11,217元 22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 梁世賢 31,535元 0元 23 Z000000000-00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475,006元 0元 24 Z000000000-00 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梁世賢 85,129元 0元 25 Z000000000-00 安泰年年如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82,645元 0元 26 Z000000000-00 安泰年年如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164,660元 0元 27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46,405元 0元 28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41,066元 0元 29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70,092元 0元 30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75,503元 0元 31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報喜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83,739元 0元 32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71,369元 0元 33 Z000000000-00 安泰雙星祈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97,125元 0元 34 Z000000000-00 安泰新年年如意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101,480元 0元 35 Z000000000-00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75,566元 0元 36 Z000000000-00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 梁世賢 90,246元 0元 37 Z000000000-00 安泰人壽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乙型 梁世賢 66,621元 0元 38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安富人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甲型 梁世賢 13,588元 13,588元 39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新終身壽險(甲型) 梁世賢 312,529元 0元 40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守護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梁世賢 考慮脫退率,故本保險無解約金,僅退還未到期保費 2,546元 00 0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 梁世賢 0元 0元 00 0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 梁世賢 12,747元 8,514元 00 0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富利旺終身壽險 梁世賢 0元 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截至112年3月23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解約金) 0 0000000000 萬代福101壽險 梁世賢 梁世賢 642,555元 (642,555元) 0 0000000000 美滿人生101終身壽險 梁世賢 梁世賢 262,758元 (262,758元) 0 0000000000 美滿人生101終身壽險 梁世賢 鄧伊麗 65,675元 (65,675元)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起保日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試算解約金額 0 00000000 多多利終身保險 104年8月27日 梁世賢 500,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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