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抗,1178,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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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178號
抗 告 人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代 理 人 吳富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於順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並依同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經查:㈠相對人林於順主張其提存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予抗告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因抗告人現無管理人,為此聲請選任抗告人之特別代理人。

嗣原裁定選任第三人吳鎮守於原法院112年度存字第25號清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擔任抗告人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㈠第7-8頁裁定書)。

㈡吳富乾自稱為抗告人實際管理人,遂代理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1-13頁抗告狀)。

經查:⑴第三人吳禮光等人訴請確認吳富乾對於抗告人管理權不存在(下稱103年前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以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確認吳富乾對抗告人管理權不存在;

本院104年6月9日103年度上字第737號判決駁回吳富乾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5年10月28日105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裁定駁回吳富乾上訴確定(見本院卷㈡第91-102、103-114頁判決書、第115-116頁裁定書),益證吳富乾在103年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104年5月12日),並非抗告人法定代理人。

嗣本院於112年1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㈢第11~12頁裁定書、第15頁送達證書),補正期間於112年12月13日屆滿。

⑵抗告人固然於112年12月6日意見陳述㈢狀、同年月11日補正說明狀,113年1月29日意見陳述㈣狀,重申吳富乾為其法定代理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7-38、83-88、251~253頁)。

然而:①抗告人主張102年8月25日臨時會員大會選任吳富乾為管理人,並舉會議紀錄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1頁、第463~469頁會議紀錄)。

惟查,抗告人派下員共110人,但是該次會議有90名派下員未出席,嗣103年前案二審確定判決認定該件選任決議為無效(見本院卷㈡第103-114頁判決書,派下員名冊見第113~114頁)。

是抗告人執此主張吳富乾為管理人一節,顯與103年前案判決理由矛盾,故為本院所不採。

②抗告人另謂事後已有170名派下員同意選任吳富乾為管理人,並提出108年3月24日「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選任管理人書面同意書」多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77~153頁即第333~371頁)。

惟查,103年前案二審確定判決業已載明:「㈡系爭規約…第2條:『本祭祀嘗業之管理人認定,於公舉貳拾名之內選擇勤勞誠實者,以為管理篤辨其租利支收祭典一切之義務,如無照例任命辦理者,即臨時開公協議改選半數以上者裁決為照』(…)系爭規約規定子旦公、子昇公派下,各以公議指定10名派下員代表,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即由該20名派下員代表於派下員代表中推選,如無法以上開方式照例選任管理人者,即臨時召開派下員會議改選,採半數以上同意而推選管理人。

又關於召開派下員會議改選管理人者,其決議方式則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行之。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1頁判決書),是以抗告人管理人無法順任推選時,應召開派下員會議改選管理人。

則吳富乾於前述102年8月25日臨時會員大會決議遭到103年前案確認無效後,竟改以同意書方式擔任管理人,顯與抗告人規約產生管理人方式不符,本院難以採信。

至抗告人所舉賣渡證等文件(見本院卷㈢第39-79頁)均為103年前案事實審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資料,受該案遮斷效所拘束,以致無從佐證吳富乾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

③又抗告人所提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8年7月4日桃市楊文字第1080023391號公函回覆吳富乾,略稱:抗告人管理人備查案與派下員變動登記案,均涉及實體爭執,現於原法院涉訟,應俟全部訴訟確定後始可造報派下員變動資料備查,再據以推選管理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89-91頁);

是上開公函仍無從推論吳富乾係抗告人管理人。

④再者,抗告人因欠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近年陸續經附表所示15件裁定選任多名人士(含吳富乾)擔任特別代理人;

實難認為吳富乾確係抗告人管理人。

是以抗告人主張吳富乾其為管理人云云,本院無從採信。

㈢綜上,抗告人並未遵期補正吳富乾為其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揆諸前開說明,吳富乾以抗告人法定代理人所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附表:選任系爭公業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編號 聲請事件 (提存案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人 當事人 (聲請人/相對人) 出處 1 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8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存字第25號) 吳鎮守 林於順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111-112頁 2 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75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存字第1164號) 吳鎮守 鍾文峰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13-114頁 3 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6號 (桃園地院111年存字第1746號) 詹連財律師 吳文聲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15-116頁 4 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27號 (桃園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598號) 陳佳函律師 鄭源淞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17-118頁 5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3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868號) 陳佳函律師 林於順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全體派下員 本院卷㈢第 119-120頁 6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86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677號) 吳富乾 葉梅蘭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21-122頁 7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75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608號) 吳富乾 鍾文峰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23-124頁 8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43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469號) 陳佳函律師 鄭源淞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25-126頁 9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5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532號) 吳鎮守 黃廷萬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全體派下員 本院卷㈢第 127-128頁 10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45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461號) 吳鎮守 吳文聲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29-130頁 11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60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59號) 鄭仁壽律師 羅火金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31-132頁 12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78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568號) 吳富乾 徐庭揚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33-134頁 13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33號 (桃園地院110年度存字第282號) 吳富乾 范光任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35-136頁 14 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號 (桃園地院109年度存字第2418號) 吳富乾 林於順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37-138頁 15 桃園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05號 (桃園地院109年度存字第1955號) 吳富乾 鄭源淞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 本院卷㈢第 139-1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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