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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均同上
抗 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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