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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金開文
代 理 人 許克亘
上列聲請人就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與鍾克信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80號事件卷。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抗告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相對人鍾克信於展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出資額(下稱系爭出資額),惟伊已受讓系爭出資額,並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準備資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聲請閱卷等語。
查卷附臺北市商業處函載聲請人已具件申請股東出資轉讓及改推董事變更登記等情(本院卷第23至25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本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本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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