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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張進興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范倚瑄、徐進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保全證據,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抗告人聲請保全證據,僅泛稱「桃檢110他6985卷第239頁僅傳徐進宗平信到庭,不併傳張進興及莊榮兆,一面倒之偵結不起訴,即如同卷第221頁李檢慶義收罪犯許革非兩千萬後,再增五倍上億元,誰逼李亞蓓不公訴及逼再包庇詳223頁是司法恐龍;
故拜託鈞長五日內就同卷第193頁中壢派出所遭持槍恐嚇報案告訴筆錄與錄音即准保全」、「據同卷391頁反面徐進宗要六千萬及110訴389卷二第102頁蒞檢呂永魁特指證人偽證;
兼證張進興遭拿槍恐嚇是真。
亦有檢審詰問告訴人張進興為證人;
始因人引進面見天道盟黑道大哥大蕭澤宏,並給3120萬保命之細問後,應證非偽證有據。」
、「兼調209、229頁中檢81偵6117及82他1346與99他6060暨中院84訴1367全卷,檢審集體朋分上億元酬金賄款」、「鈞院389卷二第134頁圓圈編號㉕兩千萬增五倍上億元,檢察官李慶義當司法黃牛分錢給法官之枉判專利被害人告訴罪犯許革非侵害伊專利有誣告重判一年8,後因98台上863更判訓斥王增諭庭長不顧廖樹基、蔡紹良兩位法官表決改判無罪即枉判,故更四即改判無罪,詳編號㊾,而中檢奉上上級命令立案99他6060始不護短,而辦自家人貪污,吳檢文忠認罪請辭特偵檢察官光環,併請調卷證明李亞蓓檢察官將公訴被逼不起訴即係中檢81偵6117及627與83偵19404之翻版。
始未准保全110.10.6應呈報案三聯單及命中壢派出所交出告訴筆錄」等語,既未釋明應保全之證據內容、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何,亦未提出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而有保全之必要性,自難僅憑抗告人主觀臆測即認其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性。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保全證據之聲請,核無不當。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件
壹、本院卷第13頁111年10月10日民事聲請五日內先保全及調卷祈如雷庭長查真相兼證檢方不起訴包庇狀(同原審卷第9頁):
聲請人 張進興
莊榮兆
被 告 徐進宗
范倚瑄
主 旨:憑所調桃檢110他6985卷第239頁僅傳徐進宗平信到庭,不併傳張進興及莊榮兆,一面倒之偵結不起訴,即如同
卷第221頁李檢慶義收罪犯許革非兩千萬後,再增五倍
上億元,誰逼李亞蓓不公訴及逼再包庇詳223頁是司法
恐龍;故拜託鈞長五日內就同卷第193頁中壢派出所遭
持槍恐嚇報案告訴筆錄與錄音即准保全;
兼調209、229頁中檢81偵6117及82他1346與99他6060暨中院84訴1367全卷,檢審集體朋分上億元酬金賄款,如蒙惠允至感德
便事。
理由一:因據同卷391頁反面徐進宗要六千萬及110訴389卷二第102頁蒞檢呂永魁特指證人偽證;兼證張進興遭拿槍恐嚇
是真。亦有檢審詰問告訴人張進興為證人;始因人引進
面見天道盟黑道大哥大蕭澤宏,並給3120萬保命之細問後,應證非偽證有據。
理由二:次查,鈞院389卷二第134頁圓圈編號㉕兩千萬增五倍上億元,檢察官李慶義當司法黃牛分錢給法官之枉判專利
被害人告訴罪犯許革非侵害伊專利有誣告重判一年8,
後因98台上863更判訓斥王增諭庭長不顧廖樹基、蔡紹良兩位法官表決改判無罪即枉判,故更四即改判無罪,
詳編號㊾,而中檢奉上上級命令立案99他6060始不護短,而辦自家人貪污,吳檢文忠認罪請辭特偵檢察官光環
,併請調卷證明李亞蓓檢察官將公訴被逼不起訴即係中
檢81偵6117及627與83偵19404之翻版。
始未准保全110.10.6應呈報案三聯單及命中壢派出所交出告訴筆錄,為此即請准先准保全證據如上,拜託拜託。
呈地院民庭公鑒 具狀人張進興血書、莊榮兆111.10.10
貳、本院卷第15頁111年10月28日民事聲請脫漏及請求未判有誤祈學黃水通否則抗告狀:
聲請人 張進興
莊榮兆
相對人 中壢派出所
主 旨:依據最高法院89台抗188維持高本院89抗599更判教導地院法官;就有法律上之利益即符准保全制作勘驗事證之
必要;因相對人並非檢察官及法官上級機關;就持槍恐
嚇報案有製作告訴筆錄,110.11.17函復查無相關卷證,「公然不實復函」檢方不傳所長到庭為證人之調查即
有可議及瀆職。
如同聲請狀所指82他1346「19年後99他6060已構成貪污罪」,故不瀆職法官自應傳相對人到庭為證人不交出筆錄之警卷「詳抗證1-4」,否則應辦湮
滅證據罪責;
故應據89台抗188即命交報案筆錄始符法制事。
理由一:從95台上7217更判訓斥收賄法官歷審均判罪;
更三審李璋鵬庭長竟因李慶義轉交如李春地法官收150萬即改判
公訴不受理之可惡,詳95台上7217更判,網判第55行82.9.20再清點報告即81偵6117放水不公訴之新事證,詳99台上3396維地院不參與朋分上億元酬金法官判罪之確定;
暨高本院87上國14林麗玲法官制作81偵627罪證抽出不公訴包庇罪犯圖利數億元,詳99他6060奉命立案辦自家人貪污。
理由二:綜上之報案三聯單既非造假即信不實覆函即吃案,故祈鈞長學黃水通院長兼法官就錯判命廢判成教材之執法。
謹呈桃園地院轉呈高本院公鑒
具狀人張進興、莊榮兆111.10.28
叁、本院卷第17頁111年11月17日民事聲請祈如抗證9准保全貫徹司法為民請命保全及開庭狀:
聲請人 莊榮兆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張進興 住同上
被 告 范倚瑄
許美香等人
主 旨:憑抗證九號鈞院女法官告訴同院男法官窺探個人電腦等;檢方即依法先保全證據,查扣法官犯罪證據;即證原
審不准保全下級「非上級」派出所製作報案及張進興告
訴筆錄;即有誤。故就鈞院不准保全證據之抗告案;高
本院以89抗599更判教導有法律上之利益即應准保全「詳鈞院89聲第三號即准保全」詳111.10.28抗告狀證。故據抗證九號請准保全,如仍不准即請高本院判命准
保全及調警局受理告訴全卷;如蒙惠允至感德便,謝謝
。
抗證九號:桃院女法官告男法官,檢方先准保全證據之新聞資料影本各乙份。
謹 呈
桃園地院民事庭轉呈
高本院包公庭 公鑒
具狀人張進興、莊榮兆敬上1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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