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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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