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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70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4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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