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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74號
抗 告 人 李俊慶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為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僅借名登記於其配偶許儒慈名下,伊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相對人對許儒慈之系爭房地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下稱系爭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為強制執行。
又相對人對其是否持有Kingbest Enterprises Holdings Limited境外公司(下稱Kingbest境外公司)股份,前後陳述不一,且曾向伊宣稱該公司近期將匯款美金(下同)130萬元至其私人帳戶,自有調查該Kingbest境外公司在我國境內所開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商銀)之OBU帳戶(下稱OBU帳戶)時所檢附之相關股東名冊、存續證明或股權分配等文件之必要。
原法院事務官裁定駁回伊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原法院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裁定予以維持而駁回伊之異議(下稱原裁定),均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按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債務人之財產,固應依職權調查認定,惟執行法院僅需為形式上之審查,亦即僅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為債務人責任財產為已足;
如涉及私權之實體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
、經查:
㈠、抗告人據以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8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本票裁定,見司執卷第9頁、第35頁),核屬對相對人本人所為之金錢執行名義,執行標的自僅限於開始實施強制執行時屬於債務人即相對人所有之責任財產,本件復查無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之規定要件,自不得對相對人以外之其他人發生效力。
惟依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所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相對人之配偶許儒慈所有(見司執卷第229至244頁),則抗告人請求執行法院應就登記於許儒慈名下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難謂正當。
抗告人另主張相對人為系爭房地之實質所有權人,對許儒慈有借名登記不動產返還請求權,請求執行該返還請求權云云。
惟相對人對許儒慈是否得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事涉權利歸屬之法律上實體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故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請求就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亦屬無據。
㈡、抗告人另主張:相對人現為或曾為Kingbest境外公司股東,縱Kingbest境外公司對於中國信託商銀所設立之OBU帳戶非相對人名義之帳戶,相對人對Kingbest境外公司意應有請求返還出資額或退股金之債權存在,故請求向中國信託商銀查詢Kingbest境外公司開立帳戶時所提出之股東名冊、存續證明、股權分配等文件云云。
惟抗告人既主張相對人對Kingbest境外公司有返還退股金或出資額之債權,其欲執行之標的即屬相對人對第三人Kingbest境外公司之金錢債權,應向Kingbest境外公司為執行,而與Kingbest境外公司於開戶時向中國信託商銀所提出之資料並無相關,應無調查之必要。
抗告人就此所為調查證據之聲請,仍無可採。
㈢、至抗告人復主張相對人曾向其表示將出售系爭房地、OBU帳戶將入帳130萬美元,所得買賣價金、入帳款項均可用以清償對伊之債務云云,即令屬實,亦係相對人籌措款項之方式,而與強制執行之標的無關,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第三人許儒慈名下所有之系爭房地聲請為強制執行,而抗告人所聲請調查OBU帳戶開戶時所檢附之相關股東名冊、存續證明、股權分配等文件,亦與本件強制執行標的無關,是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對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國信託商銀調閱上開書面資料,即有不合。
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聲請,以及對該OBU帳戶相關文件資料之調查聲請,原裁定予以維持原處分,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附表:
⒈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⒉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⒊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⒋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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