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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94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大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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