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抗,486,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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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賴良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

且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

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必使原告表明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方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繳納裁判費。

二、抗告人對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聲明為:「㈠原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6289號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為無效之法律行為,應為撤銷。

㈡相對人等,在已無未執行債權存在,卻不當以相同執行名義重複分案執行,違反相關律法與作業之規定,所為之法律行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原裁定雖以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標別1、3、4所示不動產分別以1,108萬元、73萬1,688元、1,300萬800元拍定,標別2所示不動產,因繼續進行第三次拍賣無實益,依法撤銷查封為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81萬2,488元(計算式:11,080,000+9,731,688+13,000,800=33,812,488)。

然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系爭126289號執行事件與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88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08887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相同,均為原法院107年度司促第212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原法院重複分案,依法應為無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訴字第476號卷第9至11頁)。

抗告人起訴之真意,似係主張系爭支付命令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業經系爭108887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而全部清償,但抗告人究係僅就華泰銀行對其之執行程序部分;

抑或,就全部執行程序(蓋有數名併案執行債權人,而華泰銀行於110年10月5日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請求撤銷、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尚有不明,致「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法特定。

原法院未行使闡明權,逕以附表標的1、3、4之拍定價格核定本件訴訟價額,自有未洽。

三、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內容、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明,且攸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而該闡明權之行使,宜由原法院為之。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可議,自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其據計徵裁判費及如未遵期補費即駁回部分,即失所依據,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附表:
標別1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一崁 106-17 96 1/4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1630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4層樓加強磚造 四層:78.1  全部 2 768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  四樓層:15.62  全部 3 768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頂樓)  第四層頂層:88.82  全部 

標別2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二崁 231 2944 74/10000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819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等地下二層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 地下二層:2450.99  240/10000 2 819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等地下五層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 地下五層:2343.79  182/40000 

標別3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38-14 123 1/5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390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五層:72.26  全部 2 1009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未登記部分)  第五層頂層:50.32  全部 

標別4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4 123 1/4 2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153-18 28 1/4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1 220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4層樓加強磚造 二層:85.25  全部 2 1009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未登記部分)  二層樓:36.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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