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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87號
抗 告 人 蔡秀蓮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87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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