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2,抗,694,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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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94號
抗 告 人 林萬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程林絨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7,0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7,40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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